根據1979年移民法第38條規定,“臨時接待合法居留在泰國的外國人的屋主、地主、房東或酒店經理,必須在住客入境後24小時內通知當地移民當局。 ” 若住所或酒店所在省份或所在地沒有出入境處辦公室,可向當地警署通報,也可通過網上提交。不遵守者將處以兩千或以下罰款,如果此人是酒店經理,處罰將是兩千泰銖至一萬泰銖的罰款。
基於表格的名稱,這通常被稱為 TM30。 如果房東未能通報你的住址,那麼你將無法在泰國申請或續辨簽證。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為你提供無憂的 TM30 服務,避免到出入境辦事處的交通堵塞和等候長長的人龍,請立即與我們聯絡,以獲取更多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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